為何馬航選擇此時宣布飛機失事?此舉對遇難者家屬意味著什么?下一步搜尋調查工作重點是什么?
此次馬方宣布航班失事的根據,民航管理學院教授董念清介紹說,據國際民航公約(即《芝加哥公約》)附件13的規(guī)定,事故有三種情形,其中之一就是航空器失蹤或處于完全無法接近的地方。
此外,該附件第一章中對“航空器失蹤”解釋為“在官方搜索工作已結束仍不能找到殘骸時,即認為航空器失蹤”。據此,馬航宣布飛機失事,也就意味著認定事故已經發(fā)生。
法律專家認為,便于乘客家屬索賠這也是馬航選擇此時宣布航班失事的原因之一。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牛琳娜認為,此時宣布失事對確保乘客家屬的“訴訟時效”具有重要意義。她說,根據相關國際法,乘客家屬必須于失事航班應到達之日起2年之內提起訴訟,也就是2016年3月8日之前。這樣算來,“現在啟動訴訟程序時間已經非常緊迫了?!?/p>
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文勝說:“法律意義上講,如果官方沒有正式對外宣布航班‘失事’,啟動索賠手續(xù)就非常困難。因此,此舉是對乘客家屬權益的一種保護?!?/p>
董念清認為,接下來的工作重點之一是繼續(xù)搜尋,否則無法確認航班失事原因。